金鹏研究 | 美国两律师被控使用伪证获判无罪
2014年至2015年在美国联邦伊利诺伊北部地区法院东部法庭发生的一件律师被控使用伪证和妨碍司法公正案件有可能对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带来一点启发,因此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并介绍如下。希望查阅起诉书和判决原文的读者可以在评论留下邮箱,笔者方便时可以予以发送。
不同的读者可能从本案获得不同的启发,而笔者主要关注的地方是:1.当控方使用(原来)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言来证明其当时的律师触犯教唆、使用伪证等罪行时,该证言在法庭上是否具有证据的可采性(admissibility)?此问题业内似有不同意见,有同行似乎误以为律师-当事人特权(attorney-client privilege)对辩护律师也起保护作用。2.更有意思的是,本案实证了前述证言具有可采性后,经办法官又如何评价这些证言的份量。摘译的内容会因此有所选取。
本案判决后,有当地律师称本案是把整个刑事辩护界放在了被告席,受关注度很高。
本案背景
案件简称及编号:United States v. Beau B. Brindley, et al., No. 14 CR 468.
BEAU B. Brindley and Associates是一家位于芝加哥的律所,主要业务是代表被控违反联邦和州的刑法的人士。被告人BEAU B. Brindley(以下简称Brindley)是运作该律所的律师,被告人Michael Thompson(以下简称Thompson)是该律所的一名受薪律师。指控犯案的时间大概是从2008年9月至2013年6月,地点是伊利诺伊州北部地区和其他地方。
指控两人触犯的是美国法典第18篇第79章伪证第1623节(a)条和73章妨碍司法公正第1512节第(c)(2)条。
CHAPTER 79—PERJURY
§ 1623. False declarations before grand jury or court
(a) Whoever under oath in any proceeding before or ancillary to any court or grand jury of the United States knowingly makes any false material declaration or makes or uses any other information, including any book, paper,document, record, recording, or other material,knowing the same to contain any false material declaration.
CHAPTER 73—OBSTRUCTION OF JUSTICE
§ 1512. Tampering with a witness, victim, or an informant
(c) Whoever corruptly—(2) otherwise obstructs, influences, or impedes any official proceeding, or attempts to do so.
为方便阅读理解并参照当地评论,笔者概括为控方指控两人制造伪证并在法庭上使用以及妨碍司法公正。
具体指控情况
一、2008年,在People v. Alexander Vasquez一案中,Brindley是被告人Alexander Vasquez的律师,其中辩方证人Marina Collazo在法庭上宣誓并作证,该证人的证言有两点重大虚假之处,Brindley明知该证人会作伪证依然引导其作证。
二、2010年,在People v. Bennie Wilcox一案中,Brindley和Thompson是被告人Bennie Wilcox的律师,其中辩方证人Karilyn Wilcox在法庭上宣誓并作证,该证人的证言有三点重大虚假之处。
三、2011年,在People v. Richard Harrington一案中,Brindley和Thompson是被告人Richard Harrington的律师,被告人Richard Harrington选择在法庭上宣誓并作证,该证人的证言有三点重大虚假之处。
四、2012年,在People v. Isaac Myles一案中,Brindley是被告人Isaac Myles的律师,被告人Isaac Myles选择在法庭上宣誓并作证,该证人的证言有两点重大虚假之处。
五、2013年,在People v. Rahshone Burnett一案中, Brindley和Thompson是被告人Rahshone Burnett的律师,辩方证人Richard Harrington在法庭上宣誓并作证,该证人的证言有两点重大虚假之处。
六、2010年,在People v. David Conrad一案中,Brindley和Thompson是被告人David Conrad的律师,在联邦法院将被告人David Conrad收押以后,Brindley试图为其争取在量刑前予以释放,两名律师在羁押场所会见了被告人后,向联邦法院写了份情况报告,说明两人在会见被告人时发现其身体情况极差,会见时两次因被告人离开呕吐而中断。
七、2012年7月31日左右,一个联邦大陪审团指控David Price触犯多项罪行,Brindley和Thompson是被告人David Price的律师,一名证人被传唤到大陪审团前作证。
在美国,凡站上证人席作证的均称证人(witness),笔者因自身的关注而在前述列举中区分了被告人和证人的称呼。
控方称,在这些案件中,证人由被告人招徕和引导在刑事审判中出庭作证,虚假的证言是提前为证人准备好,并且在开庭前进行了预演和回忆。
控方总共对被告人提出了21项指控,14项单独指控Brindley,1项单独指控Thompson,5项是两人皆有,1项是裁决前法庭已予以驳回。
为支持上述指控,控方找来了前述案件中出庭作证的证人(其中Richard Harrington和Isaac Myles是作证的被告人)在本案中再次出庭作证,这些证人均声称被本案被告人招徕和指示在相关案件中作出某些虚假的证言,这些证言都是由被告人或者他律所的其他人提前提供、准备和预演过的,随后他们在法庭宣誓并作出某些虚假的证言。
另外,控方在被告人律所卷宗搜查出一些问答格式纸(Q and A format),记载的是被告人在法庭向证人的发问与证人的回答。
在前述七项程序中担任控方的美国联邦检察官伊利诺伊北部地区办公室的全体检察官回避了本案,改由密尔沃基办公室的检察官办理。
控辩双方均同意排除陪审团,单独由法官进行审理。
案件由HARRY D. LEINENWEBER法官审理。
HARRY D. LEINENWEBER法官的分析
毋庸置疑,本案中有四件案件中的证人是做了伪证的,待决问题是当两个被告人把这些证人呈堂并向他们发问相关问题时,两被告人是否明确知道他们的证言是虚假的。仅展示两被告人考虑过或者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这些证言是虚假的是不够的,必须要证明他们是确实知道这些证言是虚假的。待决问题是,目前的证明是否能排除合理的怀疑?
一、对于本案控方证人证言的评价
本案中所有这些被控方叫来作证的证人都得到了当局承诺的好处,并签订了相关的协议。这些好处包括:
对Alex Vasquez,控方为了让他出庭,当局会为他提起一项Rule35动议,申请为他减刑40%的刑期,他本人可以要求达到50%的程度。对于他当初作伪证的罪行,控方予以豁免。
对Joel Perez,协议和Alex Vasquez一样。
对Marina Collazo,她原本和本案两被告人一同被起诉,其认罪并承诺配合控方后,当局同意要求判处她缓刑。
对Marilyn Cortes,她原本一项伪证行为被豁免。
对Isaac Myles,当局会为他提起一项Rule35动议,申请为他减刑25%的刑期,他本人可以要求达到35%的程度。对于他当初作伪证的罪行,控方予以豁免。
对Richard Harrington,和Myles一样。
对Karilyn Wilcox,对于她当初作伪证的罪行,控方予以豁免。
法官随后对前述各证人的前后证言作了回顾。
对于这类受了当局好处的证人提供的证言,我们一般都指引陪审团要非常小心和细心地评价和考虑,当一个法官自身进行事实审理时,同样也必须这样做。
二、对被告人证言的评价
对于被告人Brindley出庭作证,法官对其证言摘录如下:
他的律所惯常在证人出庭准备工作中使用问答格式纸,理由如下:1.给证人而非被告人用的问答格式纸,显然会构成工作成果而免予向控方开示。另一方面,如果用做笔记的方式,会有要向控方开示的风险。2.因为多数的当事人和证人都在MCC羁押,律所可能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间都会去会见他们(这样比较方便)。3.这样能很好地记录证人之前和我们说过的内容,尽量确保他们庭上说的与跟我们说的保持一致。
他还声称,作为刑事被告人的律师,他有义务不去评判当事人证言的真伪。他的确有义务不去呈上明知是虚假的证言,但当相关证言不是那么明显或确切地被辨为真伪时,就应该交由陪审团去决定相关证言的真伪。
他进一步作证称,所有在相关庭审中呈堂的证言都是依据当事人告诉他的情况,而不是由他生编创作。
法官评价道,Brindley先生对于辩护律师的义务的理解是正确的,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3.3第8项评注规定:
禁止提供虚假证据的规定仅适用于律师明知证据是虚假的情形。如果律师只是合理认为某一证据是虚假的,则并不妨碍该证据被呈交给事实裁判者。律师对虚假证据的明知可以根据具体情形推定。由于历史以来给予刑事被告人的特殊保护,如果律师合理认为但并不知道此等客户的证言将会是虚假的,则本条规则并不允许律师拒绝提交此等证言。除非律师知道证言将会是虚假的,律师必须尊重客户发表证言的决定。
控方又指出,本案两被告人有很强的动机出庭作伪证为自己开脱,如果他们一旦被定罪,不但坐牢,还要吊照。如果他们赢得了本案,他们的声誉会更好,生意会更多。
对此,考虑到那些自认作伪证的人不但不用加刑,还获得了大幅度减刑的承诺,以前又至少有一次在宣誓下撒谎,法官认为在这个争点最多就扯平吧。
三、关于那些问答格式纸
本院不认为使用那些问答格式纸有一丝一毫的不当或可入罪之处,事实上,这显示了Brindley准备庭审非常积极。
HARRY D. LEINENWEBER法官的结论
LEINENWEBER法官讲到,当我在念法学院之前的求学时间里,《桃色血案》这本书刚发表又大卖,随后又改编成电影。该书作者是密歇根州最高法院前法官Robert Travers,那时我准备去念法学院,这本书我念得津津有味。那是关于一个退休军人杀害一名怀疑强奸了他妻子的男人的故事。
在这本书里面,“说教”这一词被作了解释,我原文引用一下:说教是律师用来辅导证人的一门古老的工具,这样做呢证人就既不知道自己被辅导了,律师也可以保留自己没有做过辅导的得体幻觉。因为辅导当事人这件事,就像抢劫他们一样,不仅令人皱眉,也是很坏的。因此说教这项和法律一样古老的艺术工具,被这片广袤大地上一些最精致最合乎道德的律师一直使用,他们可以事后安慰自己,“谁?我吗?我可没告诉他要说些啥,我只是解释了法律的规定,明白吧。”这时还可以瞪一瞪,耸耸肩,正直地说:“这是我的职责啊,不是吗?”的确,这个问题和专业的说教一样,是不可挑战的。
虽然我自己在律师执业的25年时间里面处理刑事案件不算多,但我做了大量的民事诉讼,陪审团审理和法官单独审理的都有很多。无论这些案件是上庭还是和解,都会涉及大量的证言取证和证据开示。
作为一个律师,如果我把当事人或者证人交给对方取证或者放上证人席,很难想象我不会事先做好彻底的全面的准备,我不但会向他们提前解释好相关的法律,也会和他们提前预告好对方律师将会怎么盘问他们。我不会让我的证人对即将作证的内容未经仔细的演练就走去作证。以我的经验来看,证人对于什么叫“事实”经常感到困惑,他们可能因为时间的过去和一直以来的误解而产生错误的印象。进一步,我看很多非专业的证人在表达和沟通方面也是十分的困难。经常地,如果他们不知道问题的答案,他们就会猜测或者给出一个他以为你想要的答案。
据我的观察,律师的工作就是要减少或消除这些困惑或者错误。当然,不是允许律师在明知的情况下呈上虚假的证言,但的确允许一个律师确保证人在作证时对于何为“事实”以及法律规定有充分的认知。
本案还有其他一些合理的怀疑。例如那位Isaac Myles,他现在作证说,他当时作为被告人,刚刚拒绝了控方的辩诉交易,解聘了他的律师,然后在第一次见到新的律师Brindley就说自己是有罪?本案还有一些其他的例子。
起诉书对被告人作了涉及7项法律程序中的21项指控,有人会说这就是看到很多烟了啊,所以某个地方肯定是着火了,但是刑事司法系统不是这样子工作的。
虽然被告人是有可能踩过界并有意提交了虚假的证据,但在案证据对起诉书的指控内容的证明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因此,本院对这20项指控作出无罪判决。
辩护律师Cindy Giacchetti的评论
Cindy Giacchetti称本案控方是使用双重标准的,控方认为律师的当事人更改过一些无关本质的细节的说法,因此律师就知道他的当事人在说谎。但控方平时提供的控方证人也经常改说法啊,甚至是180度的反转的,这些证人控方也一样呈上法庭啊,如果按照本案的标准,那整个检控办公室可能要关门的啊.......
律师介绍
何琛 律师
何琛律师,执业7年,专注于刑事业务,经办刑事案件约200件,关注中外刑事辩护比较。
律师邮箱:hc@kingpound.com
▪ 往期推荐 ▪
2021-08-26
2021-08-18
2021-08-13
2021-08-04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金鹏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广州第一家市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目前已发展成为华南地区最具规模的综合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曾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部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示范点、广东省文明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十佳律师事务所,汤森路透ALB2021《亚洲法律杂志》中国区域市场排名十五佳华南地区本地律所等50多项荣誉称号。
深耕粤港澳
服务大湾区,沿着“一带一路”拓展
国内办公室
境外办公室
忠信勤勉 厚德重法